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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并主持公开听证
    时间:2020-1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开听证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深化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普法责任的重要举措,以公开促公平,有利于促进司法案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11月6日,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直接办理这起案件并主持公开听证,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本院部分员额检察官参与评议。本次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凌河区某歌厅门前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此案于2020年3月移送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向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9月16日,申诉人王某某对原案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判决不服,以判决量刑过低为由向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凌河院受理该案后,给予高度重视,由检察长齐辉作为案件承办人办理此案并展开调查,通过两次接待申诉人王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向原起诉环节的办案人了解情况后,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在庭审时也能够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按《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系先动手打人,有明显过错,对刘某某应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害人虽未得到经济赔偿,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属于畸轻判决。另外,检察长在接待申诉人王某某时了解到,王某某曾为电焊工,因工致残,眼睛不能见光,为三等残疾。其没有家人,也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依靠低保金生活。此次故意伤害案件,无疑让申诉人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经过进一步调查,王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为王某某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得到了市院支持。

    听证会上,检察长首先宣读申诉人权利及参加人的义务,并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案情,随后原案起诉环节的员额检察官就量刑法律依据作出补充说明。申诉人王某某陈述了自己的申诉意见和理由。参与听证会的各界代表通过了解案情、听取各方观点,围绕案情和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看法并进行认真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该案判决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存在畸轻情况,王某某申诉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维持法院判决的意见完全正确。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当场表示:认同法院判决,对检察院在申诉环节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申诉人当场签署息诉承诺书,并对检察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表示感谢。

    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各方代表与司法机关充分交流,有利于厘清事实、化解矛盾。参会代表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了客观公正,同时还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人文关怀,为申诉人申请诉法救助,是检察工作社会效果的延伸,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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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并主持公开听证

      2024-12-09

    公开听证是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深化法律监督工作、落实普法责任的重要举措,以公开促公平,有利于促进司法案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11月6日,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直接办理这起案件并主持公开听证,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本院部分员额检察官参与评议。本次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凌河区某歌厅门前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此案于2020年3月移送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向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9月16日,申诉人王某某对原案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判决不服,以判决量刑过低为由向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凌河院受理该案后,给予高度重视,由检察长齐辉作为案件承办人办理此案并展开调查,通过两次接待申诉人王某某,查阅案卷材料,向原起诉环节的办案人了解情况后,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在庭审时也能够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按《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王某某系先动手打人,有明显过错,对刘某某应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害人虽未得到经济赔偿,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属于畸轻判决。另外,检察长在接待申诉人王某某时了解到,王某某曾为电焊工,因工致残,眼睛不能见光,为三等残疾。其没有家人,也无固定生活来源,只能依靠低保金生活。此次故意伤害案件,无疑让申诉人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经过进一步调查,王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为王某某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得到了市院支持。

    听证会上,检察长首先宣读申诉人权利及参加人的义务,并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案情,随后原案起诉环节的员额检察官就量刑法律依据作出补充说明。申诉人王某某陈述了自己的申诉意见和理由。参与听证会的各界代表通过了解案情、听取各方观点,围绕案情和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了各自看法并进行认真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该案判决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不存在畸轻情况,王某某申诉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维持法院判决的意见完全正确。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当场表示:认同法院判决,对检察院在申诉环节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申诉人当场签署息诉承诺书,并对检察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表示感谢。

    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各方代表与司法机关充分交流,有利于厘清事实、化解矛盾。参会代表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了客观公正,同时还能从实际情况出发,体现人文关怀,为申诉人申请诉法救助,是检察工作社会效果的延伸,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