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提起公诉,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未成年相关的职业。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锦州市的首起判例。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上诉,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2021年至2022年间,利用自己照护身份,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截止至被害人年满16周岁之前,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共计发生四次性行为。在被害人年满16岁之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长期维持不当性关系,直至2022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照护身份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的规定,应同时对其判处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法条解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侵害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损害,还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甚至可能成为受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魔鬼”阴影。作为适用刑法新增罪名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也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旨在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2022年6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提起公诉,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未成年相关的职业。这是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锦州市的首起判例。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上诉,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2021年至2022年间,利用自己照护身份,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截止至被害人年满16周岁之前,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共计发生四次性行为。在被害人年满16岁之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长期维持不当性关系,直至2022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照护身份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的规定,应同时对其判处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法条解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侵害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损害,还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甚至可能成为受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魔鬼”阴影。作为适用刑法新增罪名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同时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也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旨在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