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省直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等信息,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公开原则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负责公开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依法理财。
二、公开内容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算收支情况。
(三)机关运行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 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五)政府采购信息。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七)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八)相关名词解释
三、公开方式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程序
(一)编制
本院财务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报告,按要求编制预算公开所需文件。
(二)审批
编制的预算公开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确认。
(三)公开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院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锦州凌河检察院无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见附件)
第四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57.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94.2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3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57.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68.2万元;
2.项目支出189万元。
在支出预算1257.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26.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单位人员减少导致业务量有所下降等。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无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万元,降低6.6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万元,降低6.67%),比2018减少2万元,降低6.67%。主要原因车辆数减少,出车次数降低。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30 |
28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30 |
28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30 |
28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8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目 录
第一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省直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等信息,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公开原则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负责公开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依法理财。
二、公开内容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算收支情况。
(三)机关运行情况说明。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 训费预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五)政府采购信息。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七)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八)相关名词解释
三、公开方式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程序
(一)编制
本院财务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报告,按要求编制预算公开所需文件。
(二)审批
编制的预算公开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确认。
(三)公开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院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锦州凌河检察院无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见附件)
第四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57.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94.2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3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57.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68.2万元;
2.项目支出189万元。
在支出预算1257.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26.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单位人员减少导致业务量有所下降等。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08.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无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万元,降低6.6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8万元,比2018年减少2万元,降低6.67%),比2018减少2万元,降低6.67%。主要原因车辆数减少,出车次数降低。
2019年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30 |
28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30 |
28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30 |
28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8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其他检察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